受贿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十年有期起步最高死刑

2024年1月29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足球协会原党委副书记、主席陈戌源受贿一案。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戌源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中国足球协会换届筹备组组长、中国足球协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投资经营、赛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陈戌源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量刑标准中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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